学校食品供货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 2025-07-22 00:32:54

学校食品供货合同范本

甲方(需方):_____乙方(供货商):

本学期由_____为甲方食堂供应_____。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让甲方用上安全卫生的放心食品,确保甲方全体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特签定供货合同如下:

1、乙方必须将本公司(或本商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原件送交甲方查验,并向甲方提供本公司(或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公司(或商店)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甲方备案)。

2、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原料、调料)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进行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3、乙方所供食品(原料、调料)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原料、调料)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有关食品资料: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

5、乙方向甲方供应的食品(原料、调料)价格按照批发价或优惠价确定。

6、货款按月结清。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执行时间为一学期: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另行续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名:经营负责人签名: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拓展阅读

1、油买卖

甲方(购方)

工商注册号:

授权代表:

乙方(方):

工商注册号:

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乙方向甲方应符国家标准的0#成油。

乙方是甲方的油应商,甲方采购种及数量:柴油 。

日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应时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3 相关费用 油运输所需运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应提前一天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乙方。

4 油运输与验收

(1) 乙方向甲方所必须符国家标准。期内,所依据的国家质量标准如发生变化,双方应无条件地以新版的国家质量标准为的执行标准。

(2) 发数量以乙方提单载明数据为准,油库付油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围(按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定不超过±3.5‰)之内,超出国家规定围的部分,双方协商解决。(3 ) 甲方应在提取油时,甲方人(或者书面委托一工作人员)对油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可以按约定提取油,共封存油样。甲方对油数量和质量有异议的,应在12小时内提出,否则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数量和质量完全符约定。

(4). 甲方在验收期内对油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油的义务。 甲方认为油质量不符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共选择检验机构对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5 结算

原则上现款现,款到乙方银行账户后甲方方可提油。第一车款另行协商。 应价格依据当时中国石化XXX公司类油市场批发价格为基准,乙方保证应油价格不高于中石化XXX公司当期类油市场批发价格(不包含运费),具体价格经双方协商后最终确定。

甲方用书面方式委托一名工作人员收发物的,该委托人签收的单据等于甲方人签收。

6 违约责任

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构成违约的原因。

因季节变换需更换油号(如0#与-10#的更替),双方另行协商(但镇江区域围内-10#的脱销或缺而造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7 变更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解除后,原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8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履行义务,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及时清算余款。

9 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 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所签收单据均视为补充协议。 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组成部分,与具有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 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方(甲方): 身份证

联系人:

电话:

方(乙方): : 身份证

联系人:

电话:

2、组件销售

签订地:西安市尚稷路 8989 号 买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话:

行:

号:

方: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 8989号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人:张宜可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132333661800X 电话:13899902608 开户行:

民生银行西安曲江支行

帐号:

69373579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买方*卖方物事宜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遵守履行:

1

销售物的基情况 序号

名称及描述

数量 (单位瓦)

规格 (瓦/块组件)

含税单价 (元/ 瓦)

不含税金额(¥)

税额 (¥)

1 1

价税计 大写:

小写:

备注 总计:单晶组件

块,共

w,所确定的单价为含税单价,税率为 17%。

2

销售物质量要求

各项参数详见附件一《产规格书》、附件二《有限质保书》。

3

期限及地点

3.1 交期限:

款到

日内发

3.2 交地点:

3.3 卖方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授权收人 1

(身份证:

)、 收人 2(身份证:

)、收人 3

(身份证:

)签署卖方《到签收单》,并提交授权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物包装、运输、*

4.1 物包装及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包装应符长途运输要求,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物损失由卖方承担;包装物返还,归卖方所有。

4.2 卖方送到买方指定地点。

5

付款方式及时间

5.1 签订后

日内付款。

5.2 卖方负责在收到买方验收格单 10 日内提格单对应格数量的 17%全额增值税发票。

5.3 付款方式:□电汇、□

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

6

检验及异议和不良处理

6.1 检验期限:买方应在物到达买方交地点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物型号、规格、数量、包装及质量的检验。

6.1.1 在检验期内,如物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与约定不符,买方应自物检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向卖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经卖方确认后由卖方负责予以更换。买方逾期检验或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产约定。

6.1.2 在检验期内,如对质量有异议,买方应自物检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向卖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逾期检验或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产不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自收到书面异议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答复,视为意买方的异议。经双方共确认为卖方产质量问题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6.2 溢短装条款:基于加工及运输便利的因素,卖方在实际送达物时,单位产数量或重量可能产生一定误差,双方意在物实际交付过程中,单位产数量或重量误差增减幅度不超过总数的千分之三均为正常交付,如因此导致金额的增减按实际交付物验收数量核算金额为准。

6.3 买卖双方如对物质量问题存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共向国家相关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后确认,鉴定费用由买方现行垫付,若鉴定物质量有问题,鉴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鉴定物质量无问题,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卖方所交付产种、规格、质量不符规定的,由卖方选择调换或退方式。

7

违约责任 7.1 卖方未按第 3 条约定向买方交付物,即为卖方逾期交,卖方应每日按逾期交付物部分价值的万分之 拾 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逾期交付物价格的 2%)。双方按第 6 条约定确认更换物的除外。

7.2 买方逾期付款一天,应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 拾 向卖方偿付逾期违约金,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卖方有权停止发或解除

7.3 如上述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双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变更与转让 8.1 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买卖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的除外;

8.2 当事人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意,均不得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9

* 买卖双方、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及其任何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为商业机密,不经另一方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否则,违约方应对此给相对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协议终止后条款仍然适用。

10

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事件消失后 15 日内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11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解决,如果对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提交签订地法院诉讼。因诉讼而支出的相关的费用(含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12

生效及其他

12.1

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时生效,的内容以打印文稿为准,如有变动,双方需以书形式确认。超过一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12.2

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首次作时,应提各自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资质证明等信息资料作为附件备案,附件作为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等法律效力。

12.3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具有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产规格书》 附件二:《有限质保书》(该附件要求必须添加)

附件三:《技术协议书》(根据客户要求添加,客户无要求,原则上不添加)

买方: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卖方: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3、新商房买卖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交易。中介费用为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意,自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期*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期*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签订

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卖方解除的,买方应当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附件及补充协议与具有等法律效力。附件为的一部分,与具有等法律效力。

中介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4、纺织买卖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法,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编收集了纺织买卖,**!

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法规,保证购销的严肃执行,签订适用于日用百、文化用、钟表眼镜、鞋帽、纺织、针棉织、服装、劳防用、丝绸等九类商商商购销业务。具体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购销分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是签订具体购销的总原则。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商购销分、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购销分不可以变更总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购销分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须于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种、规格生产的商,在安排生*,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其损失由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的商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成交商的作价标准,均为正价。对于副、等级,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中规定),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规定的交(提)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应价格,均为车、船交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城要单位(包括外省驻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由工厂送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理运输费用,运输*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质量。

如果商质量不符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如属特殊情况,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包装必须牢固,方应保障商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的交日期,以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以工厂交日为准。在规定的交日期前十天内和交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需方要求分批交的,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

应商,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费用由需方自理;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以发,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方应征得需方意后才能发

第九条 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方负担。

第十条 商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公司索赔,非因方过错,不可向方提出索赔。但方应积极提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物后十五天内,向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行,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是立即通知方,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后十日内通知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方负担。

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均应向人民*公司投保综运输险。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物运输*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到九十天内(单个商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方提出查询;发现商霉烂变质,应在收到物后三十天内通知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后的六十天,逾期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号码、生产厂名、应发单号码(即调拨单,下)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混列,以及不是从的,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应发单”所列一个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的查询,需方将残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方责任,需要退时,应在收后三十天内通知方,逾期则方可不受理;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或将商运回方。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意退。凡逾期退以及不属于方责任的退,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款、运杂费、*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款划给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规定的交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需双方商定,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1.方不能履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的违约金为不能交部分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的违约金为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方逾期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部分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的违约金。

3.方提前交或多交、错发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方负担。

4.需方未经意擅自退的,应向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的违约金为退部分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的违约金,为退部分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逾期付款部分款总值计算,向方偿付逾期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方的到地点或接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方保管的商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物或拒付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需双方履行,发生纠纷时,应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仲裁*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仍求办理。

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数在内。

具体商购销分,一般以一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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