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购销的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7-12 00:02:32

种猪购销的合同

甲方:

乙方: 县 村委会

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斯格父母代种猪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凭县扶贫部门开据的提猪证明信(标明种猪品种、数量、体重、金额等)到甲方提猪,甲方负责免费送猪到村,并提供所有种猪耳号和系谱档案。乙方负责分猪到户。

二、产品品种及数量

产品名称

性 别

公斤/头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提货时间

备 注

三、种猪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的种猪优质纯正,符合国家的种猪销售标准,并经过了科学*程序*和严格检疫。

四、2006年扶贫项目斯格种猪价格为:父母代65公斤以上种母猪每头1100元,种公猪110公斤以上达到能够取精配种或直配要求的每头6000元。

五、服务承诺:

1、由于运输等原因,从供猪到户七日内死亡或有伤残的包换,病死猪由县扶贫办商京安公司处理。

2、对不孕母猪,经过技术人员人工配种两次以上,仍不受孕的,按每公斤7.2元由京安分公司回收。继续养猪的,农户按当时商品猪市场价交款,购回一头60公斤同品种母猪;不愿继续养猪的,周转到期时每头偿还300元。对不能配种的公猪,在供猪到户半月内,经技术人员签定,由于种公猪本身原因的,由京安分公司调换一头110公斤以上的合格的种公猪。

3、负责为养殖户提供不同品种、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对饲养户使用本公司4%预混料的按对本公司内部价供应。

4、负责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服务巡回小分队。按300头种母猪配备一名包村技术人员,服务期限一年。对包村技术人员、村技术人员和养殖示范户进行系统培训。

5、搞好统一防疫和配种服务。种母猪从供猪到户开始到第二窝产仔,种公猪从公猪到户一年内,第一窝仔猪从出生到育肥出栏实行免费供应疫苗,统一防疫。对养殖户种母猪第一次受孕采取免费配种,以后配种实行市场运作、费用自负。

六、争议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由扶贫部门协调解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与扶贫部门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参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扶贫办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1、河沙范本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充分洽谈协商,甲方因业务的需要,向乙方供应河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以兹双方共遵守。

一、甲方业务所需向供应乙方河砂,甲方供应的河砂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乙方可由其他渠道*河砂。

二、供货内容及地点:

三、供货单价:

河砂:元(大写)/立方米。

注:此价格不含税及运输费。

四、供货期限:

从乙方发出材料需求单之日起计,甲方须在每日内将乙方需要的立方米材料供应至甲方指定的船只。供需总量为万立方米。

五、运输费用及费用负担:

运输费及卸车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支付及结算:

1、结算按照每日完成河砂总价款的供应的%预付。

2、河砂到场后,乙方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格后将送货单传回给甲方,在双方确认送货单无误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余下的尾款。

3、甲方提供有效的材料售发货单和开户银行,乙方将结算款项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户口。

七、如有未经事项在此填写: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按时、按质地交货给乙方,乙方有权不支付材料款,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无故不交货或乙方无故退货,(非质量因素)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不履行部份货款的%作违约金。

3、本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本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7、本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等效力。

8、本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

订立人:

甲方:_____(盖章)乙方:____(盖章)

代理人:_____(盖章)代理人: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负责人:_(盖章)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号

____年__月__日

2、河沙范本

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简称乙方)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意签订本,以资共遵守。

一、产品供应

根据甲方工程进度情况将本工程材料用量的部分河沙乙方采,乙方要根据甲方的采计划及时供应河沙。

二、材料价格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现将材料价格定为:送往的河沙供应价格为元/m3(所有单价中均含税及运杂费(开票价))。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

1、甲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负责向乙方提供河沙采计划。

2、乙方要根据甲方计划用量及时提供河砂,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延缓送货。

3、乙方负责将河沙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运输过程的安全及运输等费用,否则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四、材料质量的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材料型号进行供货,并且要保证材料符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不格的材料,甲方有权拒收接收,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收货方式以甲方指定的过磅地点的过磅数量单据为准,当供应的河沙超过_____________时,可进行结算一次,每月内付当月80%的河砂款,铺底河沙款在工程完工不需供沙后三个月后全部支付给乙方。结账时,以经甲方签认的收据来结算材料款,超出上述数量时,剩余的材料款待下次结算时支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期已满的;

3、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实现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5、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的;

6、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目的。

7、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不符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因材料不格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以上3、4、5项权利由守约方行使。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参照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则提请甲方所在公司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期限

期从开始至时结束为止。

十一、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超出本协议范围,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待定

1)

2)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日期:年月**期:年月日

3、河沙范本

料供方(甲方):

沙料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就充分理解以下内容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此协议,并共遵守。

一、砂料规格为粗、中砂。

河沙类:粗砂、中砂。

二、质量要求:不应混有草根、树板、塑料、煤块、炉渣、泥团等杂物。

三、交货地点:高州市团结农场路口往信宜方向300米。

四、计量及数量确认方式:

供方所供砂料的数量是双方约定的车辆载量为计算单位,到甲方场地验收数量为准。

五、供货数量和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甲方供货给乙方河砂约48000万

立方米。每立方米为67元,甲方将河砂包运输费用运到乙方指定地点卸货。每30天为一个结算期,即以11月1日到30日的货款,到12月30日内付清,以此类推。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所提供砂料应符双方议定的要求,如果不符要求,乙方有权拒

绝验收进仓。

2、签订,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升价和不能正常供货,否则乙方有权追

究甲方违约的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的约定为:战争、自然灾害、国家及*行为)。

3、甲方运送砂料车辆的驾驶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站后必须服从站内人员的

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应提供专人与乙方负责材料的人员进行对接,并按照乙方材料人员

的要求进行供货。

七、其它约定事项:

-1-

1、本签订供货日期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30,但从2014

年10月至2015年1月30日,甲方要供砂33000立方米给乙方。余下的2015年4月30日前供完。

八、本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可向买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具有

等效力。

十、本共计两页,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2014年月

4、2020年货物商品范本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法规,保证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本总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业务。

具体品类()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

本总是签订具体的总原则。

本总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具体商品、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不可以变更总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须于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中规定),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理运输费用,运输*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公司投保综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方式(1.托收承付 <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仲裁*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仍求本总办理。

本总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方式(1.托收承付 <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仲裁*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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